钢材要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及订货合同要求进行包装
发布时间:2014-05-26 10:54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131
钢材要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及订货合同要求进行包装
钢材要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及订货合同要求进行包装,在一般情况下包装内容有(合同中特殊要求例外):
1)直径或厚度小于30mm的型钢及厚度小于4mm的薄板,应成捆交货。每捆应是同一批号的,每捆至少要挂两个标牌,标牌应注明制造厂名称、钢号、炉(罐)号、规格等。
2)直径或厚度等于、大于30mm的钢材可以成捆交货,也可以不成捆交货。成捆的钢材,每捆至少挂两个标牌,钢材上可不打钢印。不挂标牌的成捆钢材应在每捆最上面的一支钢材或一张钢板上打钢印或写明标志。不成捆供货的钢材必须在每支钢材或每张钢板上打钢印标记。
3)钢材包装后(或不成捆供货的)都要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4)成捆交货的钢材,每捆应以铁丝在不少于两处的地方捆扎结实。
5)每捆重量,用人工装卸时不得超过80kg,用机械装卸时不得超过51。经需方同意后,用人工装卸的可以每捆不超过)30kg用机械装卸的可以每捆不超过10t。
为了便于区分和使用,各种钢材应有标志,即打钢印。
钢印应打在钢材的端面或距离钢材端部100rrm的钢材表面上。内容包括钢种、炉号、罐号、锭号、段号等。对直径或边长大子40mm的钢材钢印可打在端面上,对直径或边长小于40mm的钢材钢印可打在端面上,或打在铁牌上,把铁牌捆挂在钢材上。
堆放钢材的仓库分为在制品仓库与成品仓库。在制品包括待精整的钢材,精整中的钢材。精整后等待理化检验结果的钢材和未按订货合同生产的计划外钢材。
在制品钢材的堆放方法有:
1)同一个炉号(普碳钢可用批号)的钢材应堆放在一起,以便整炉钢材或整批钢材能同时精整,而不打乱钢材的加工工艺过程,此外还可以防止混号和丢失。
2)同一订货合同的钢材应放在一起,以便按合同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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